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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50多吨稀土被盗采 12名被告人获刑

8月2日,琼中法院依法公开审理海南首例非法开采稀土矿案件。图为非法开采稀土矿遗留下的现场。黄叶华摄 8月2日,琼中法院依法公开审理海南首例非法开采稀土矿案件。图为庭审现场。黄叶华 摄 中新网琼中8月2日电 (付美斌 方茜 锁琦)8月2日,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琼中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一起非法开采稀土矿案件,该案涉案人员众多,社会影响巨大,是海南省首例非法开采稀土矿案件。最终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5名被告人袁某军、李某、冯某干、廖某、黄某阳有期徒刑六年、五年六个月、五年、四年六个月、四年,并分别处以袁某军、李某、冯某干、廖某罚金人民币25万元,黄某阳罚金人民币10万元;以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7名被告人刘某涛、赖某房、王某清、李某权、高某生、岳某、李某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七个月,并分别处以人民币5000元至5万元罚金。被告人高某生违法所得人民币10万元、岳某违法所得人民币35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作案工具均予以没收。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6月,黄某(另案处理)、廖某为牟取非法利益,策划在海南无证擅自开采稀土矿出售,在冯某干、袁某军的带领下,黄某、廖某、黄某阳、赖某房、刘某涛在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琼中县)中平镇丁架坡村附近山地探测到了稀土矿产。 为了实施采矿作业,2015年7月,黄某、廖某、李某、袁某军、冯某干商定五人共同出资200万元开采位于琼中的稀土矿,其中,袁某军、李某出资100万元,黄某、廖某、冯某干出资100万元,盈利后双方五五分成;并由黄某、袁某军各自在农业银行开立账户,作为非法采矿的公用账户。之后,五人陆续往两个公用账户汇入资金。同时商定黄某负责开采、销售矿产,袁某军负责租赁采矿需要的山地及保安工作,冯某干则协助黄东管理采矿工地上的事。 由于人手不足,黄某、袁某军、李某等3人相继雇佣6名被告人从事以下事宜,黄某阳负责非法采矿的生产技术工作、指挥工人施工,共领取2.3万元报酬;刘某涛负责管理非法采矿的账目及采购生活用品和零星物资,共领取9200元报酬;赖某房监督工人施工,共领取8100元报酬;王某清帮助租赁山地、协调赔偿事宜、联系车辆运输物资,共领取5300元报酬;李某富负责采矿工地的保安工作,共领取2500元报酬;李某权和刘某涛一起管理采矿的账目及采购事宜,李某权共领取7100元报酬。 为解决采矿所需的山地问题,黄某、廖某、李某、袁某军、冯某干商定,出资25万元让高某生帮忙租赁当地农户的山地,向海南省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乌石分公司南方作业区3队队长岳某疏通关系,以及协调和当地政府部门的关系。在征得土地后,岳某同意并配合冯某干、黄某阳等人在南方作业区3队2号林段里搭工棚、挖大池进行采矿作业。 解决了采矿所需山地问题后,黄某和廖某从江西、广西、湖南等地购买、运输发电机、离心泵、空压机、塑料管道、硫酸铵、氯化铵、碳酸氢铵、草酸等设备及化工原料用于采矿。黄某从江西雇佣了几十名工人到矿地进行采矿作业。黄某阳和阮某锋(另案处理)则指挥工人在丁架坡村和南方作业区3队2号林段进行挖洞、铺设管道、挖大池等采矿作业。 2015年10月21日,琼中县国土环境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非法采矿点进行查处,黄某、廖某、袁某军、冯某干、黄某阳、刘某涛、王某清等人从非法采矿点紧急逃离,并将8.87吨稀土半成品运到屯昌县乌坡镇的青澳龙湾温泉处存放,再由黄东等人运回江西省定南县出售。 经鉴定,黄某、廖某、袁某军、冯某干等人在南方作业区3队2号林段处非法采矿所造成的稀土矿产资源破坏REO(碳酸稀土)总量为53.86吨,价值141.95万元。 法庭认为,12名被告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同时由于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袁某军、李某、冯某干、廖某、黄某阳等5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刘某涛、赖某房、王某清、李某权、高某生、岳某、李某富等7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并且袁某军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第三条之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主审法官指出,稀土被誉为工业的维生素,用途广,作用大,是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也是战略性保护物资,此案不仅涉及非法开采国家稀有矿产资源,而且涉及破坏地区生态环境,案件的依法公开审理是对违法犯罪人员的法律惩戒,对稀有矿产资源及环境保护的宣传,对法院司法公正的彰显与司法公信力的一种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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