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信息素养教育还需制度保障
作者: 日期:2019年05月27日
2018年我国颁布了新的《普通高中课程方案》(2017年版),明确了立德树人的目标,明确了高中信息技术课程作为一门提升中国公民的信息素养水平、增强国民在信息社会中的适应力与创造力的基础性学科;义务教育阶段的信息科学课程的标准研制也提上日程,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目标是十分明确的。
《普通高中课程方案》(2017年版)进一步明确了普通高中各类课程的功能定位,以及与高考综合改革的衔接:必修课程全修全考;选择性必修课程选修选考;选修课程学而不考或学而备考。根据这一准则,信息技术也面临着如何制定学科合理的课程评价体系,切实保障信息素养教育的落实。
国际上一直非常关注普通高中毕业水平测试与大学入学招生的衔接,美国的AP考试、英国的A-level考试和国际文凭(IB)课程考试中都包含信息技术相关的考试内容,考试成绩在世界上获得广泛的认可。
我国也一直在探索中小学信息技术学科的评价,对其方式、内容,手段都在摸索试验。有效的指导与推进,形成一套科学的评价系统,是落实信息素养教育必不可少的一环。
课程、教学、评价是一个完整的体系
课程是对教育目标、教学内容、教学活动方式、教学资源建设等的整体规划和设计,教学是教师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引导学生学习和活动的过程,而评价则是依据课程和教学的要求,对教学效果进行达成度判断的过程。课程、教学、评价三者是整个教育教学过程的有机整体,缺一不可。
在《高中信息技术课程标准》(2017年版)中,已制定了完整的高中信息技术课程结构,设置了2个必修模块、6个选择性必修模块以及2个选修模块,各个模块都提出了明确的教学目标、教学内容和评价标准。要在课程标准实施过程中,落实这些模块的教学要求和育人目标,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围绕课程标准中的评价标准,细化评价内容、完善评价手段。
评价的导向作用很强。在当前正值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深化落实时期,要让学校坚持新课程改革理念、落实信息素养教育,就需要有正确的评价标准、指标体系。在所有的评价方式中,对基础教育的导向作用最强的,无疑是中考和高考。如果能将信息技术纳入到中高考的考核体系中,或许对信息素养教育的落实将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用科学的评价手段规范学校作为信息素养教育的主渠道
我国信息技术课程不断在中小学校中普及,但是在基层落实上还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区域为特征的开课不规范和师资水平参差不齐。
因相关文件中没有明确小学、初中信息技术课程的具体开课要求、评价标准和评价形式,各省市在落实这些政策时,出现了多种实施版本,信息技术教育在不少地区和学校落实情况并不尽如人意。
不少地区中小学生在信息技术学科中取得的学业成绩受关注度较低,信息技术成绩的高低一般不会影响学校的考核和发展,从而导致作为决定学科教学水平重要因素的师资队伍建设相对滞后。
课时没有保证、师资水平参差不齐、学校和社会对信息技术学科价值认识不足,再加上各个学段结束时缺乏统一的信息技术学业评价标准等一系列问题,导致各地区学生信息素养参差不齐,城乡学生之间的数字鸿沟差距加大。对高校招生工作造成了相应的影响,同时也影响了计算机科学、信息技术创新型人才培养的高度。
因此,要真正有效落实信息素养教育在基础教育阶段的实施,提升全民信息素养,培养国家所需的高精尖科学人才、创新型人才,必须制定科学合理的信息技术课程评价规范,引起有关部门、学校、学生和家长的重视,切实体现学校作为信息素养教育主渠道。
积极构建合理的评价体系,设计可操作的评价过程
国际上,不少国家开展了与信息技术相关的学业评估与测试,一定程度上证明了这种评价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如从普适性教育来讲,美国在2016年推行了《K-12计算机科学框架》,从小学2年级覆盖到高中12年级,以实现信息技术(计算机)的普适性教育。在此基础上,美国绝大部分高中会以荣誉课程或者AP课程的形式为学生升入高校奠定基础,高校相关专业会根据这些课程的成绩录取学生。欧盟制定了公民数字能力框架,并将其作为公民的八大关键能力之一,大学也会根据IB课程成绩来录取学生。2012年开始,PISA测试中开始体现数字化素养的测评,中国学生虽然在PISA测试中表现优秀,但在数字化素养方面的表现却不尽如人意。在美国国家科学院刊PNAS报告《中国、印度、俄罗斯和美国的计算机科学技能》中,不难发现美国在校大学生的计算机科学技能也遥遥领先于其他三国,而这个结果也是与美国重视在计算机科学方面的普适性教育与专业发展教育相结合分不开的。
我国从20世纪90年代末开始,一些省市试行高中计算机毕业会考制度,近年来云南、山西等省市一直在尝试将信息技术学业成绩折算入初中毕业或升学成绩中。这些措施的实施,对规范当地信息技术课程教学,提高信息技术教育水平,都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新修订的《高中信息技术课程标准》,除了规定高中信息技术课程内容和教学要求,也明确给出了学业质量标准和学科核心素养水平层级标准。指出:高中信息技术学业质量标准是阶段性评价、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和学业水平等级性考试命题的重要依据,学业质量水平2:高中毕业生在信息技术学科应该达到的合格要求;学业质量水平4:学业水平等级性考试的命题依据,并且规定了与各等级学业质量水平相配的学习模块。这些标准的制定,为高中信息技术评价体系的构建已打下了很好的基础。从本世纪开始,各省市陆续开展高中信息技术学业水平测试研究、山东和海南曾经试行将学业水平测试成绩折算入高考成绩、浙江从2014年开始将技术(包括信息技术和通用技术)纳入高考选考科目,这些省市在信息技术评价方式上的探索,都已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在高中阶段实施统一的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和等级性考试的条件已基本具备。浙江自从将信息技术纳入高考选考科目以后,不仅为学生提供了更多的选择性,有利于学生的专业设计和生涯规划,更促进了全员学生信息素养的整体提升,学生们在随后的求学和工作中表现出来的信息素养水平也明显较高。
纵观国内外的实践,信息技术评价手段运用得当,评价方式科学合理,对提高全民信息素养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尽早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基础教育阶段信息素养评价方案,构建科学的信息技术评价体系,对提高国民素养,增加数字化时代的竞争力,服务国家的人才战略,都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
《普通高中课程方案》(2017年版)进一步明确了普通高中各类课程的功能定位,以及与高考综合改革的衔接:必修课程全修全考;选择性必修课程选修选考;选修课程学而不考或学而备考。根据这一准则,信息技术也面临着如何制定学科合理的课程评价体系,切实保障信息素养教育的落实。
国际上一直非常关注普通高中毕业水平测试与大学入学招生的衔接,美国的AP考试、英国的A-level考试和国际文凭(IB)课程考试中都包含信息技术相关的考试内容,考试成绩在世界上获得广泛的认可。
我国也一直在探索中小学信息技术学科的评价,对其方式、内容,手段都在摸索试验。有效的指导与推进,形成一套科学的评价系统,是落实信息素养教育必不可少的一环。
课程、教学、评价是一个完整的体系
课程是对教育目标、教学内容、教学活动方式、教学资源建设等的整体规划和设计,教学是教师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引导学生学习和活动的过程,而评价则是依据课程和教学的要求,对教学效果进行达成度判断的过程。课程、教学、评价三者是整个教育教学过程的有机整体,缺一不可。
在《高中信息技术课程标准》(2017年版)中,已制定了完整的高中信息技术课程结构,设置了2个必修模块、6个选择性必修模块以及2个选修模块,各个模块都提出了明确的教学目标、教学内容和评价标准。要在课程标准实施过程中,落实这些模块的教学要求和育人目标,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围绕课程标准中的评价标准,细化评价内容、完善评价手段。
评价的导向作用很强。在当前正值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深化落实时期,要让学校坚持新课程改革理念、落实信息素养教育,就需要有正确的评价标准、指标体系。在所有的评价方式中,对基础教育的导向作用最强的,无疑是中考和高考。如果能将信息技术纳入到中高考的考核体系中,或许对信息素养教育的落实将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用科学的评价手段规范学校作为信息素养教育的主渠道
我国信息技术课程不断在中小学校中普及,但是在基层落实上还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区域为特征的开课不规范和师资水平参差不齐。
因相关文件中没有明确小学、初中信息技术课程的具体开课要求、评价标准和评价形式,各省市在落实这些政策时,出现了多种实施版本,信息技术教育在不少地区和学校落实情况并不尽如人意。
不少地区中小学生在信息技术学科中取得的学业成绩受关注度较低,信息技术成绩的高低一般不会影响学校的考核和发展,从而导致作为决定学科教学水平重要因素的师资队伍建设相对滞后。
课时没有保证、师资水平参差不齐、学校和社会对信息技术学科价值认识不足,再加上各个学段结束时缺乏统一的信息技术学业评价标准等一系列问题,导致各地区学生信息素养参差不齐,城乡学生之间的数字鸿沟差距加大。对高校招生工作造成了相应的影响,同时也影响了计算机科学、信息技术创新型人才培养的高度。
因此,要真正有效落实信息素养教育在基础教育阶段的实施,提升全民信息素养,培养国家所需的高精尖科学人才、创新型人才,必须制定科学合理的信息技术课程评价规范,引起有关部门、学校、学生和家长的重视,切实体现学校作为信息素养教育主渠道。
积极构建合理的评价体系,设计可操作的评价过程
国际上,不少国家开展了与信息技术相关的学业评估与测试,一定程度上证明了这种评价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如从普适性教育来讲,美国在2016年推行了《K-12计算机科学框架》,从小学2年级覆盖到高中12年级,以实现信息技术(计算机)的普适性教育。在此基础上,美国绝大部分高中会以荣誉课程或者AP课程的形式为学生升入高校奠定基础,高校相关专业会根据这些课程的成绩录取学生。欧盟制定了公民数字能力框架,并将其作为公民的八大关键能力之一,大学也会根据IB课程成绩来录取学生。2012年开始,PISA测试中开始体现数字化素养的测评,中国学生虽然在PISA测试中表现优秀,但在数字化素养方面的表现却不尽如人意。在美国国家科学院刊PNAS报告《中国、印度、俄罗斯和美国的计算机科学技能》中,不难发现美国在校大学生的计算机科学技能也遥遥领先于其他三国,而这个结果也是与美国重视在计算机科学方面的普适性教育与专业发展教育相结合分不开的。
我国从20世纪90年代末开始,一些省市试行高中计算机毕业会考制度,近年来云南、山西等省市一直在尝试将信息技术学业成绩折算入初中毕业或升学成绩中。这些措施的实施,对规范当地信息技术课程教学,提高信息技术教育水平,都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新修订的《高中信息技术课程标准》,除了规定高中信息技术课程内容和教学要求,也明确给出了学业质量标准和学科核心素养水平层级标准。指出:高中信息技术学业质量标准是阶段性评价、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和学业水平等级性考试命题的重要依据,学业质量水平2:高中毕业生在信息技术学科应该达到的合格要求;学业质量水平4:学业水平等级性考试的命题依据,并且规定了与各等级学业质量水平相配的学习模块。这些标准的制定,为高中信息技术评价体系的构建已打下了很好的基础。从本世纪开始,各省市陆续开展高中信息技术学业水平测试研究、山东和海南曾经试行将学业水平测试成绩折算入高考成绩、浙江从2014年开始将技术(包括信息技术和通用技术)纳入高考选考科目,这些省市在信息技术评价方式上的探索,都已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在高中阶段实施统一的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和等级性考试的条件已基本具备。浙江自从将信息技术纳入高考选考科目以后,不仅为学生提供了更多的选择性,有利于学生的专业设计和生涯规划,更促进了全员学生信息素养的整体提升,学生们在随后的求学和工作中表现出来的信息素养水平也明显较高。
纵观国内外的实践,信息技术评价手段运用得当,评价方式科学合理,对提高全民信息素养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尽早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基础教育阶段信息素养评价方案,构建科学的信息技术评价体系,对提高国民素养,增加数字化时代的竞争力,服务国家的人才战略,都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