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开展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行动
作者: 日期:2019年05月08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强化各环节监管,严厉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活动的要求,根据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相关部署,山东省烟台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决定自即日起至6月30日,在全市联合开展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专项行动。 此次专项行动的打击重点主要是:(一)依法打击在候鸟主要分布区、繁殖地、迁飞停歇地、迁徙通道及其它野生动物集群活动区乱捕滥猎和损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等违法犯罪活动,特别是使用网捕、毒药等恶劣手段乱捕滥猎候鸟和其他野生动物行为。(二)依法打击餐饮场所、集贸市场、药材交易市场、花鸟宠物市场、古玩市场等重点场所非法收购、出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为。(三)依法打击利用互联网非法收购和出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以及利用网络直播非法捕杀野生动物等行为。(四)依法打击利用邮政、物流、快递、客货运等渠道,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为。
据悉,近年来,烟台市公安机关始终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保持高压态势,相继组织开展了各项严打整治行动,严厉打击各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侦破了一系列典型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曲某因采用网捕的方式非法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苍鹰2只、松雀鹰4只、雕鸮2只,被人民法院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 犯罪嫌疑人高某通过电话联系的方式,购买了犯罪嫌疑人贺某使用网具猎捕的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苍鹰3只,因高某触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贺某触犯非法狩猎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犯罪嫌疑人范某某因非法猎捕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雀鹰2只,被人民法院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非法猎捕、出售、购买、利用、运输、寄递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侵占或破坏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及其生存环境均属违法行为,请广大市民积极参与,共同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迁徙停息地。
据悉,近年来,烟台市公安机关始终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保持高压态势,相继组织开展了各项严打整治行动,严厉打击各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侦破了一系列典型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曲某因采用网捕的方式非法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苍鹰2只、松雀鹰4只、雕鸮2只,被人民法院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 犯罪嫌疑人高某通过电话联系的方式,购买了犯罪嫌疑人贺某使用网具猎捕的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苍鹰3只,因高某触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贺某触犯非法狩猎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犯罪嫌疑人范某某因非法猎捕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雀鹰2只,被人民法院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非法猎捕、出售、购买、利用、运输、寄递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侵占或破坏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及其生存环境均属违法行为,请广大市民积极参与,共同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迁徙停息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