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案赔偿过低 将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
作者: 日期:2017年07月30日
建立科学合理的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建立权利人被侵权所遭受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许可费用、法定赔偿以及维权成本与知识产权价值相适应的损害赔偿制度体系。日前,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发布的《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纲要(20162020)》明确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目标,完善制度设计,进一步解决知识产权案件赔偿低等问题。 近年来,知识产权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据统计,2016年,人民法院共新收一审、二审、申请再审等各类知识产权案件177705件,比2015年上升19.07%。同时,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不断加强,如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在案件审理中探索适用惩罚性赔偿,着力解决赔偿数额低、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的问题。 知识产权案赔偿数额低的问题是由多方面因素造成的,这主要包括侵权所造成的损失计算评估比较难,裁判者对无形财产的市场价值难以把握,还有法律规定操作性不强等等。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冯晓青在接受《经济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在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中,以知识产权市场价值为导向来确定赔偿额,这就是回归到知识产权本身。 冯晓青认为,应以充分实现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为导向,通过积极合理适用知识产权临时措施、科学计算损害赔偿数额等,提高知识产权司法救济的及时性、便利性和有效性。 对于知识产权案赔偿低的问题,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宋晓明表示,在立法框架内,用足、用好司法措施,人民法院依法加大对经济增长具有重大突破性带动作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核心技术和知名品牌的保护力度,使赔偿数额与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相契合;同时充分考虑维权成本,判决侵权人支付律师费等诉讼合理支出,对于恶意、重复侵权等严重侵权行为,加大赔偿力度,起到足以制止和惩戒侵权行为的作用。 通过建立公平合理、比例协调的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以补偿性为主,以惩罚性为辅,让权利人利益得到赔偿,侵权人无利可图,败诉方承担维权成本。宋晓明表示,最高法院将推动在著作权法、专利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中规定惩罚性赔偿制度,提高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定赔偿额。 据了解,目前,设在广东的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研究基地的课题研究进展顺利。国内从事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和市场价值评估的机构很少,相关专业人才极度缺乏,知识产权市场价值评估行业整体上仍然不成熟。冯晓青说,除了转变理念、加强人才培养之外,在相关研究取得成果和司法实践的基础上,最高法院可适时出台专门的司法解释,进一步规范知识产权市场价值评估和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