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省级文化产业领域资金管理办法》
作者: 日期:2017年04月24日
山东省省级文化产业领域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文化产业领域资金使用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促进我省文化产业加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山东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鲁财办〔2017〕5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文化产业领域资金(以下简称文产资金)是指为实现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文化产业发展目标任务,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全省文化产业领域发展的资金。包括用于文化产业发展、出版影视发展和重点文化企业发展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文产资金的安排使用,遵循依法管理、绩效优先、公正透明、统筹协调、形成合力原则,建立部门会商、专家评审、公开公示、追踪问效的全过程协作机制,严格按程序规范操作,确保专款专用。 第四条 文产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按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文产资金管理的牵头组织和协调工作,负责制定文产资金管理制度,组织文产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分配和拨付资金,牵头组织文产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和财政监督检查等。 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按职责范围负责相关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参与制定资金管理制度,会同省财政厅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和审核,负责资金预算执行,具体实施资金绩效管理、信息公开,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文产资金的支持对象是政府鼓励投资且能够引导社会资本进入文化产业领域,明显提升山东文化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具有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文化产业项目。 第六条 文产资金重点支持范围: (一)支持重点文化企业发展。支持具有一定规模或科技含量高的重点文化企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改造,发展新兴业态;支持重点文化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联合兼并重组和股份制改造;支持地域文化特点强、资源独特、发展潜力大的优秀地方文化企业;对来我省设立文化企业的全国500强企业或全国30强文化企业给予适当奖励。 (二)支持文化产业重点项目。对省确定的文化产业重点项目予以支持,优先支持文化创意产业与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以及物联网等深度融合创新的项目。 (三)促进文化产业和金融资本对接。加大对文化金融合作的支持力度,鼓励文化企业积极利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多渠道融资投入项目,对文化企业上市融资、发行企业债券等予以支持。鼓励各类社会资本通过投资基金、PPP项目等方式投资文化产业。 (四)支持构建现代文化产业体系。支持国家、省级重点文化产业园区(基地)、金种子计划文化企业孵化器项目,支持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鼓励文化产业与旅游、体育、休闲农业等相关产业融合发展。 (五)促进特色文化产业发展。支持具有齐鲁文化特色的工艺美术品创意设计、文化产品开发、面向市场的演艺剧目制作、特色文化资源向现代文化产品转化和特色文化品牌推广、非遗产业化等项目以及特色小微文化企业。 (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公共服务平台。对省级组织的大型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推介交易会以及省确定的文化企业融资服务、文化数字内容生产服务、文化产品推广交易、文化中介机构及协会发展服务等公共性服务给予支持。 (七)支持文化企业原创内容生产。对文化企业原创舞台艺术精品,具有较好市场前景的优秀选题、作品或商业演出给予支持;对获得国际、国内重要奖项的优秀出版物给予奖励;对原创电影(含动画电影)、电视剧(含动画片)、电视栏目(含纪录片)经审查公开放映播出的,择优给予支持。 (八)支持实体书店发展。对实体书店升级改造、创新经营模式、提高信息化水平等给予支持。 (九)推动文化企业走出去。支持文化产品、文化服务出口和文化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境外投资等活动,对列入国家、省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目录的、有文化产品服务出口业绩的企业、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良好的境外投资项目予以支持。 (十)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对已批准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有关费用给予补助,并对转企改制后的文化产业项目优先支持;对国有文化企业优化重组、实施国有资产统一监管所发生的资产清查、评估及尽职调查等费用给予补助。 (十一)其他。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文化产业惠民项目及批准的其他项目。 第七条 文产资金支持方式: (一)项目补助。对符合条件的文化产业项目所需资金予以补助,优先支持项目已实施并取得一定成效,预期可取得良好绩效的文化产业项目。提高先干后补等奖励性补助项目所占资金比重。 (二)资本金注入。为改制力度大、带动能力强、规模膨胀快的省属国有文化企业注入资本金,支持其尽快壮大实力。 (三)融资贴息。支持文化与金融对接,对通过银行贷款、发行债券和票据等方式融资实施的文化产业项目给予贴息。 (四)基金。按照省政府统一规定,支持设立文化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并参股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对文化企业进行股权投资。 (五)政府购买服务。由文产资金安排的项目和服务,适宜文化企业承担的,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实施。 第八条 文产资金原则上当年不重复支持同一个项目,对具有良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重点项目,可视情况分年度给予支持。资金支持额度,根据省委、省政府年度工作部署,在下列范围内具体确定: (一)支持文化重点企业、重点项目、特色文化产业开发、文化园区(基地)建设、文化企业孵化器项目、相关产业融合发展、实体书店升级改造以及生产服务性文化产业平台建设等项目,原则上不超过核定投资总额的30%,社会效益显著的项目,补助比例可适当提高。 (二)对文化企业原创内容生产、电影院线建设类项目,根据不同的等级和标准确定奖励性补助额度。 (三)对支持文化金融类项目,一般按照生产经营性贷款和一年期基准利率计算确定贴息额度,补助金额不超过该项目上年度实际发生利息金额。 (四)对举办博览交易会、推介交易会以及文化产业中介服务、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发生相关费用等,按照审核后的支出额度给予补助。 (五)对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项目,根据出口金额给予奖励性补助。 (六)对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文化产业惠民项目及批准的其他项目、注入资本金等,按照项目资金需要审核后据实安排。 第九条 文产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管理,主要通过公开采购、竞争立项、专家评审、集体研究等方式择优确定支持对象。 第十条 文产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文化产品生产、新兴业态创新和重大项目建设、运营补助、人才培训以及考核奖励等关键环节,不得用于办公、生活等非生产性设施建设和人员福利支出。 第三章 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文产资金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为在山东省行政区域(不含青岛)内依法设立的文化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及列入资金扶持范围的园区(基地)、孵化器、协会、中介组织等。申报单位产权关系明晰、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净资产符合年度申报要求。 (二)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山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具有较好的市场潜力和发展前景。 (三)项目建设的外部条件、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等已经落实,项目已实施或已具备实施条件。 (四)项目绩效目标明确,建成后具有较强的自我发展能力,能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文产资金不予支持: (一)存在法律纠纷和知识产权争议的; (二)申请单位被列入山东省财政专项资金信用负面清单尚在惩戒期的; (三)申请单位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处罚尚未期满的; (四)申请单位违反有关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检查的; (五)未按规定报告以往年度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的; (六)绩效目标不明确、不具备可操作性,绩效评价不合格且未按要求整改的。 第十三条 申请文产资金的企业(单位)需报送资金申请文件和项目绩效目标,提供法人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经审计的上一年度企业财务报告复印件等基本资料。同时,还应根据年度申报项目要求,提供相关的资料。 第十四条 文产资金申报程序: (一)按文产资金部门管理职责,文化产业发展资金、出版影视发展资金,分别由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出版广电局会同省财政厅研究下发《年度项目申报指南》。重点文化企业发展资金,由省财政厅下发项目申报指南,明确当年的支持方向、支持重点、支持标准、申报条件、申报数量以及项目选择方式等内容。 (二)各市、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按财务隶属关系报同级主管部门,同级主管部门对所报材料提出审核意见后,按管理职责向同级党委宣传部门、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财政部门申报。没有主管部门的项目承担单位,直接向当地党委宣传部门、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财政部门申报。各市、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党委宣传部门、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财政部门要对申报项目的申报资格、申报材料等进行合规性和质量性审查,筛选出符合条件和要求的项目,汇总提出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联合行文上报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财政厅。 (三)省级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财政厅。资产财务关系在省财政单列的省属国有文化企业直接报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财政厅。 第四章 资金审批和拨付 第十五条 市县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形成书面考察意见,省级重点项目由省级资金项目管理主管部门进行实地考察。 第十六条 省级资金项目管理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的材料审查后,聘请有关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合规性和质量性评审、论证。重点评审申报项目的资格条件、可行性、市场前景、风险性、投资概算、绩效等,提出评估意见。采取竞争性立项的,严格按规定的程序操作。 第十七条 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和省财政厅根据确定的项目选择方式及结果,研究确认支持项目和支持金额,并将拟支持项目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五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省财政厅下达经费预算指标,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八条 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出版广电局会同省财政厅研究建立项目库,编制项目规划,进行前期论证,加强项目日常储备、统计、考察和动态管理,并将项目库储备项目作为优先支持对象。各市、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主管部门也要建立项目库,加强日常动态管理,储备优质项目。 第十九条 文产资金一经确定应按要求尽快组织实施,加快项目实施和预算支出进度。至每年9月30日无正当理由仍未分配的资金,由省财政按规定收回并统筹安排。 第五章 资金绩效管理 第二十条 文产资金严格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出版广电局会同省财政厅研究制定绩效评价制度。各部门在申报资金预算时要明确提出项目完成后将达到的绩效目标。项目实施单位在申请资金时要明确提出本项目完成后将达到的绩效目标。 第二十一条 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和项目实施单位是资金绩效评价的责任主体。文产资金年度预算执行完成后,各部门应当按规定具体实施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报告报省财政厅。 第二十二条 省财政厅根据情况组织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文产资金分配使用、实施效果等实施独立评价。 第二十三条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实施期内资金拨付,以及项目实施单位、主管部门在以后年度申报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资金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要按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的原则,建立文产资金信息公开机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 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和省财政厅按管理职责负责公开除涉密内容外的资金管理办法、申报指南、绩效评价和分配结果等。省财政厅对部门资金信息公开情况进行指导。 第二十六条 文产资金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各项目单位要建立健全项目和资金管理制度、管理台账,确保项目顺利实施,确保专款专用,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各级财政部门要对文产资金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效果、资金管理情况等实行监督管理和追踪问效,并不定期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对弄虚作假、冒领骗取资金等失信、失范行为要按照信用负面清单制度规定及时进行记录并惩戒。 第二十七条 省级有关主管部门、单列企业,各市、省财政直管县宣传、新闻出版广电、财政部门要对文产资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把关,项目主管部门和申报单位要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八条 文产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改变或扩大使用范围。对文产资金申报、使用和管理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资金分配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审批、分配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分配专项资金等,以及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解释。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4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原《山东省省级文化产业领域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文资〔2015〕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