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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创建管理办法》

作者: 日期:2017年04月17日

  山东省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创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省文化产业转型升级,提高文化产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水平,更好地发挥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对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简称示范园区)是指依托当地文化资源进行文化产业开发,文化企业和行业集聚及相关产业链汇聚,对区域文化及相关产业发展起示范、带动作用,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 示范园区发展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严格标准、突出特色、主业明确、自主创新的原则。示范园区建设应遵守国家、省和地方各项政策法规。  第四条 经本办法创建、命名的示范园区可享受与之配套的相关优惠政策,并从中优先推荐创建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  第五条 山东省文化厅成立示范园区创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示范园区的申报、创建、命名、考核管理等工作。负责研究制定和修改完善示范园区创建管理办法;统筹协调指导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的规划布局和建设运营;对示范园区发展情况予以监督考核。示范园区创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文化厅文化产业处。  第六条 市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示范园区的申报、运营指导和监管。  第七条 示范园区创建期为3年,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创建申报工作,每批纳入创建单位数量不超过5个。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八条 申报创建示范园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园区所在地政府高度重视文化产业发展,创建积极性高,并已将该园区列为政府重点扶持对象;  (二)发展战略目标明确,具有切实可行的发展规划;有突出的文化产业特色和明确定位;对区域文化产业发展具有显著的示范带动作用;  (三)园区社会效益显著,始终坚持正确的文化产品创作生产导向,在依法纳税、吸纳就业、促进创业、参加公益活动、提供内容健康的文化产品和服务等方面表现良好;  (四)园区产业集聚度高,具有较完整的产业链和完善的供应链,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总营业收入1亿元人民币以上;  (五)园区已集聚不少于100家文化企业,且文化企业数量占园区企业总数的60%以上,园区年文化产业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60%以上,拥有一定数量在行业内具有较强影响力的骨干企业;  (六)园区区域边界明确,基础设施较为完善,非文化类商业及其他配套面积不得超过园区总建筑面积的20%;  (七)园区建设运营及管理单位应为独立法人,规范运营2年以上,有组织健全的专业管理机构和完善的管理制度,具有较完善的公共服务平台和较强的配套能力;  (八)园区具有合法、完备的立项审批手续,无违法、违规行为;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申报与创建  第九条 示范园区创建需认真填写《山东省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申报表》,示范园区建设运营及管理单位提供下列材料(一式10份):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二)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三)企业资质证书及近两年获得的各项荣誉证书;  (以上三项需验原件并留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文化产业园区的基本情况;  (五)文化产业园区的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六)企业近两年的财务报表,企业报送统计部门的年度统计报表(需验原件并留复印件加盖公章);  (七)开户银行提供的资信证明;  (八)《山东省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申报表》中所填报的各种数据的有效证明材料;  (九)申报单位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申报单位须向所在地市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创建申请,经其初审同意后,由市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向省创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报《山东省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创建申请报告》。  第十一条 省创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机构及专家对申请创建单位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组进行实地考察,召开专家评审会,形成评审意见,报省创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公布示范园区创建名单。  第十二条 省创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积极指导园区开展创建工作。在创建期内,省创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中期考察指导,及时解决创建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第十三条 创建单位应围绕创意设计、文创孵化、运营模式、服务创新、生态营造、品牌诚信等方面大胆探索,向市场化、时尚化、融合化、数字化、金融化、国际化方向发展,促进园区向增值服务、投资收益方向转型。以打造全要素支撑的高端创意创新创业平台为核心,构建全产业链创新孵化培育体系,促进文化创意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引领本地园区和产业整体联动发展。  第四章 验收与命名  第十四条 创建期满,创建单位向省创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报验收申请报告和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省创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根据《山东省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创建考核标准》开展验收工作(《考核标准》另行制定),经专家委员会评审,提出通过验收创建单位名单。  第十六条 通过验收的创建单位名单将在省文化厅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  第十七条 公示无异议后,提交省创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命名山东省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并授予标牌和证书。  第十八条 未通过验收的创建单位,1年内可申请一次复验,仍未通过的,取消创建资格。  第五章 管理和考核  第十九条 省创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本办法负责示范园区的管理和考核工作;组织开展示范园区之间的交流活动;推动示范园区对外交流与合作;协调示范园区申请贷款和专项资金扶持。  第二十条 示范园区所在地的市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积极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出台支持示范园区的相关优惠政策和措施。  第二十一条 示范园区对发展规划和重要文化产业项目作重大调整时,须报省创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二条 示范园区每年须经由市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向省创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年度发展情况,并按照要求按时完成统计年报。  第二十三条 示范园区实行定期考核评估(考核标准按照验收标准执行),每年进行一次。省创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机构及专家对示范园区进行考核评估,根据考核评估结果研究提出通过考核、限期整改、撤销命名的处理建议,提交省创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限期整改的整改期限为1年。对考核优秀的给予通报表扬。  第二十四条 对示范园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文化厅将撤销其山东省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命名:  (一)申报时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它手段骗取园区资格的;  (二)宣传虚假文化产品和服务信息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经营管理不善,已不具备示范作用的;  (五)经考核不合格,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不达标的;  (六)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法律、行政处罚的;  (七)因政策或经营方向调整而改变园区性质的;  (八)其他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文化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4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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