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作者: 日期:2017年04月17日
山东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山东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评选认定和管理工作,根据文化部完善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管理的相关精神,引导发展一批产业特色鲜明、管理体制科学、运营机制高效、文化内涵丰富,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引领作用的特色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加快全省文化产业转型升级,促进由文化资源大省向经济文化强省的跨越,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简称示范基地)是指在山东省内从事文化产业经营,具有明确的产业定位和成熟的运营模式,依托当地独特文化资源,通过创意转化、科技提升、产业融合和市场运作,提供满足群众需要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并居同行业领先地位,在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创造就业等方面具有示范和引领作用的法人实体。 第三条 凡山东省境内,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种所有制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文化企业,均可以申报示范基地。 第四条 申报示范基地的具体行业范围为(包括但不限于):演艺娱乐、动漫游戏、数字文化、艺术品、传统工艺、艺术培训、文化旅游、文化会展、文化经纪代理、文化产品制造销售、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电子游戏游艺场所、歌舞娱乐场所、文化创意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等领域。 第五条 示范基地原则上每两年评选认定一次。 第六条 省文化厅是示范基地的主管部门,负责示范基地评选、认定及管理工作。依据国家和省扶持文化产业发展的各类政策,为示范基地搞好相关服务。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七条 申报示范基地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发展符合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要求,符合国家、省文化产业政策,遵纪守法,诚信经营; (二)在山东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运营2年以上; (三)以生产经营文化产品、提供文化及相关配套服务、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为主营业务(具体见国家统计局《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且上述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60%以上; (四)具有较强的文化产品创新和策划营销能力,有较强的管理团队和健全规范、行之有效的管理运营制度; (五)产业特色鲜明,规模效益突出,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协调统一,在依法纳税、吸纳就业、公益服务等方面做出积极贡献;资产规模、主营业务收入、税前净利润等指标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六)有切实可行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目标; (七)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和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处罚; (八)省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对特殊人群的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选认定工作,条件适当放宽。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九条 省直、驻鲁中央企业直接向省文化厅申报;各市的企业由所在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并由其初审并上报。 第十条申报单位须由所在地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出具书面推荐意见,并在申报过程中为企业提供保障支持。 第十一条 申报示范基地需提交如下材料(一式10份): (一)背景情况说明。包括:成立时间、企业规模、经济性质、管理模式、人才培养、近两年的发展概况等; (二)相关证照。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书,开户银行提供的资信证明,企业报送统计部门的年度统计报表等(需验原件并留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企业经营情况。近两年企业年度财务报表,文化产业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比重,近两年企业吸引投资额、获得政府财政补贴额、国际合作项目数和出口创汇额; (四)发展规划。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企业的行业、品牌、技术优势及发展潜力,发展中的主要特色及亮点; (五)技术产品研发情况。研发费用占企业经营收入比重,获得发明专利、版权证书数量; (六)就业情况。提供就业岗位数量、企业人才学历、职称情况; (七)内容健康的文化产品和服务等方面情况。企业相关资质证书、著名品牌产品数量及近两年获得的各项荣誉称号及证书,近两年企业参与省内外重大活动情况(列表说明)。 第十二条 申报材料必须客观属实,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即取消申报资格,并在五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四章 评审、命名 第十三条 省文化厅成立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审管理委员会,评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文化厅文化产业处,具体负责示范基地申报材料的受理、审核、评审组织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示范基地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五条 各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企业的材料进行初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组进行实地考察,并提出专家组推荐意见。 第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专家评审组提出的推荐意见综合评审确定拟认定命名的示范基地名单,面向社会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由省文化厅正式命名山东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并授予标牌和证书。 第五章 管理机制 第十七条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进行考核评估。原则上每年考核评估一次,根据考核评估结果研究提出通过考核、限期整改、撤销命名的处理意见。考核评估标准另行制定公布。 第十八条 对综合发展较好,考核优秀的示范基地,省文化厅给予通报表扬。 第十九条 组织示范基地开展经验交流和观摩学习,对经营管理和业务人员进行相关知识的培训。 第二十条 示范基地每年须经由市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向省文化厅报送年度发展情况,并按照要求按时完成统计年报。 第二十一条示范基地在经营性质、发展方向等方面发生重大变化,或有重大兼并重组、重大文化产业项目调整等事项应及时向省文化厅文化产业处报告。 第二十二条示范基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文化厅对其予以通报: (一)因管理失当或产品和服务内容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未履行法定义务,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因管理不当连续2年严重亏损的; (四)未按规定要求完成统计年报,或者上报数据不真实的; (五)企业变更名称,未在规定时间内报请核准保留称号的。 第二十三条 示范基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文化厅对其示范基地称号予以撤销: (一)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资格的; (二)主营业务发生变更,在文化产业领域不再具备示范作用的; (三)所提供的文化产品和服务或企业行为对社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四)无特殊理由连续停止经营时间达1年以上的; (五)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处罚的; (六)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行为,累计受到2次通报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山东省文化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7年4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4月12日。